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泰山学院委员会《关于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泰院党发〔2018〕27 号)精神,结合数学与统计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指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必须经学院党委会议、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制度(以下简称“三重一大”)。
第三条 学院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必须遵循集体研究决定、依法依规决策、科学民主决策的原则。
第二章决策范围
第四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1.学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2.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安全稳定、精神文明建设等重要工作;
3.学院发展、专业建设、学科与人才队伍建设以及学院年度工作计划;
4.学院重要规章制度;
5.学院教学、科研、校企合作、社会服务、学生管理、学位管理、财务与资产管理、对外交流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6.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调整;
7.学院招生、学生就业、实习实训和规范办学行为的重要事项;
8.教职工职称评审、年终分配及福利待遇、奖惩,以及关系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
9.学院重要资产处置与对外使用、重要办学资源配置;
10.校级以上重大表彰推荐;
11.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12.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五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需要报送学校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
1.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系级领导班子成员以及享受相应待遇的非领导职务人员的任免,教职工的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
2.学院重要岗位的人事确定和调整;
3.后备干部的推荐、选拔;
4.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教代会代表等候选人的推荐提名;
5.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第六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院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1.各类重点建设项目;
2.教育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
3.重大社会服务、合作办学项目;
4.重要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以及大宗设备报废;
5.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七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主要包括:
1.学院年度预算内单项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
2.追加的项目经费预算和单项的大额支出;
3.重大捐赠;
4.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第三章决策程序和办法
第八条 学院党委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三重一大” 决策的基本形式。
第九条 学院“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应经过必要的民主程序,进行深入细致的调研、征求意见、可行性研究等,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
1.选拔任免需要报送学校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应按照有关规定,对照职位条件,充分酝酿沟通,并将相关选拔任免材料报学校相关部门。
2.与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广泛听取广大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3.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以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
4.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按照《泰山学院二级学院党总支会议议事规则》《泰山学院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泰院党发〔2021〕14号)提出,议题应经学院主要负责人审阅并充分沟通后,方可提交会议研究决策。
第十条 学院“三重一大”事项应以会议形式集体研究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会议应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得临时动议,防止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特殊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第十一条 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不得向外界透露讨论过程。
第十二条 学院“三重一大”事项经集体研究决策后,由学院领导按分工和职责牵头组织实施。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第十三条 学院“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涉密事项外,应当作为党务公开或院务公开的内容,在相应范围内予以公开,接受师生员工监督。
第四章保障机制
第十四条 学院在实行党委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报备制度的同时,实行“三重一大”决策报备制度。
第十五条 强化责任追究。凡属下列情况的,应依纪依法分别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
2.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3.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的;
4.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5.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6.其他因违反有关规定而造成失误的。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 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应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十七条 与会人员参与集体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如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泰山学院相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