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建设

当前位置: 首页  党建工作  制度建设

数学与统计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修订)

2019年05月25日  浏览量: 834 次  来源: 数学与统计学院  作者:   发布: 人员机构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院党政领导班子工作机制,推进学院党政领导班子议事决策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泰山学院二级学院党总支会议议事规则》《泰山学院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最高决策形式,学院工作中的“三重一大”事项必须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对研究事项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参会人员与议事范围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参会人员以学院全体领导班子成员为主,根据会议议题可邀请相关人员列席,列席人员由党总支书记和院长共同商定。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由党总支书记和院长共同召集,根据议题内容分别由党总支书记或院长主持。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范围是学院发展改革稳定的重要事项(具体内容参照《泰山学院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议事范围十二条)。

 

  议事议题的确定

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由党总支书记和院长根据工作需要研究确定。党政班子其他成员需要提交会议讨论的问题,根据议题内容事先向党总支书记或院长提出,由书记和院长协商后确定。

第八条 需要上会研究的议题,分管负责人不能出席,一般不予研究。未经党总支书记和院长会前审定的议题且非突发性重大事件需要临时动议的,一般不列入党政联席会议议程。

  议事程序及原则

第九条 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在会前就党政联席会议需要决策的议题进行充分沟通酝酿,交换意见。对于专业性较强的重要事项、涉及学院发展的重大问题和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会前要按程序作好论证和征求意见。

第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应一事一议。讨论议题时,应提前备好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会议作出的决定,须经应到会半数以上成员通过方为有效。对重要问题意见分歧较大时,除紧急情况按程序进行外应暂缓决议。

第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定、决议,应由学院办公室主任负责及时向因故未参加会议的人员通报。

第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确需复议的,须由分管负责人提出复议理由和建议,并征得三分之二以上领导班子成员的同意,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会议纪律与会务

第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实行例会制度,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会议召开时到会人数应不少于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五条 与会人员应自觉遵守会议制度,按时到会。因故不能参加会议,须在会前向会议召集人请假。

第十六条 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组织纪律和保密制度,不得擅自扩散和泄露会议内容。

第十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凡涉及与会成员本人及其家属的事项时,本人须回避。

第十八条 会议的通知、组织、记录等会务工作由学院办公室负责。党政联席会议结束后要形成会议纪要并妥善保存。

  议定事项的落实与督办

第十九条 对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决议,党政主要负责人要负总责,共同进行会签。班子成员应按照集体的决定和各自的分工认真组织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政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二十条 对党政联席会议议定事项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作出新的决定之前,须无条件地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院办公室负责党政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检查与督办,并形成书面督办材料经党政主要负责人阅批后妥善保存。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学院党总支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